有机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有机产业联盟(简称全国食产委有机产业联盟),英文名称:Food Organic Product Alliance Management(缩写FOPAM) 。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本联盟是由有机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有机生产资料、有机饲料产业相关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经国家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批准的有机产品的行业性协会,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非法人、非经营性组织。并同时注册北京福奥瑞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有机产业联盟的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具体受理该组织有关的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兴国”、“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有机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CFI)”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院1号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联盟按照“动态联盟协作,政府行为推动’的原则,在其业务执行机构的配合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 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有机产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经验、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有机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业认可,组织制定专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四) 为企业提供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服务。
(五) 组织有机产业相关理论、技术的研讨、专业培训、科技推广交流等活动,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有机产业发展水平。
(六) 建立有机产业信息平台,广泛开展有机食品知识普及活动,推广科学饮食方法,提高全民身体健康素质,促进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
(七) 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八) 为企业提供有机食品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 组织举办有机产业内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证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 办好联盟刊物和网站,为委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和有机产品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联盟办成企业之家。
第三章 联盟委员
第七条本联盟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机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 从事有机产品理论研究、相关产品研制的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联盟单位委员。
(二)具备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联盟个人委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盟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本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委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关有机产品资质;
(三)申请加入本联盟个人委员须是本联盟单位委员的领导、有机产品行业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委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委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经本联盟秘书处审核、主席同意,报本联盟常务委员会批准或确认;
(四)由本联盟办事机构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四)本联盟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协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联盟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汇费。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联盟,并交回委员证书。
第十三条 委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联盟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委员证书: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委员义务的;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有机产业联盟实行主席负责制,下设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协作单位。
第十五条 有机产业联盟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修改有机产业联盟工作管理规程;
2、宣布任命选举和免去常务委员;
3、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5、审议有关决议;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有机产业联盟常务委员,由委员推荐、上级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其职权是:
1、在全体委员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审议和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审议和决定免去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6、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有机产业联盟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北京福瑞奥安科技有限公司”受理。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有机产业联盟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有机产业联盟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
2、委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费;
3、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报请委员代表大会审议。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经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8年3月31日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