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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遇不安全食品可获10倍赔偿 
 
 

 发表时间:2008-04-21 10:47    来源:新华网

  

北京市西城工商分局执法检查队工作人员检查辖区内的粮油市场(130)。新华社记者张旭摄

新华网北京420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

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的内容将其更名而来的。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高处以20倍的罚款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另外,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群众提意见的几种方式

1.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2.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

3.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截止时间:520日下午6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邹声文)